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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美容院保健酿惨剧 被整瓶酒精烧身惨不忍睹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1-03-27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166
 张女士在美容院拔火罐时被烧伤,构成十级伤残,于是起诉美容院的经营者索赔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23万余元。

  张女士起诉称,经营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网络主页上宣称该美容院是其直营店,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,她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。2012年6月,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时,工作人员操作不当,将整瓶酒精洒到她的身上后着火,导致她被烧伤并到医院就医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她起诉科技公司和另一经营者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33万余元。

  科技公司和李某辩称,张女士确实在美容院被烧伤,他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。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,他们承担不起。

  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令科技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。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,上诉认为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。

 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,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当造成张女士伤残,理应对此承担全责。张女士受伤后需要接受治疗、鉴定,由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,其误工损失也应由侵权者承担。张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劳动合同、误工证明、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了她的损失,并无不当,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