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女士起诉称,经营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网络主页上宣称该美容院是其直营店,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,她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。2012年6月,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时,工作人员操作不当,将整瓶酒精洒到她的身上后着火,导致她被烧伤并到医院就医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她起诉科技公司和另一经营者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33万余元。
科技公司和李某辩称,张女士确实在美容院被烧伤,他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。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,他们承担不起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令科技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。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,上诉认为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。
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,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当造成张女士伤残,理应对此承担全责。张女士受伤后需要接受治疗、鉴定,由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,其误工损失也应由侵权者承担。张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劳动合同、误工证明、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了她的损失,并无不当,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